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福建金門分會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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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政府於中華民國87年5月27日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04500 號令制定公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定於中華民國87年10月1日施行。98年8月1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訂施行,將性侵害被害人納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對象,擴大犯罪被害人保護範圍。
貳、本分會現況簡介
本分會聘任金門地檢署檢察長為榮譽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社會人士擔任,同時遴聘常務委員4人,委員14人、保護志工22人;設置執行秘書、會計秘書、總務秘書各1人,分別由金門地檢署書記官長、主計書記官及總務書記官兼任;民國98年起聘請專任人員1人,協助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本分會目前借用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一樓服務處一隅,作為辦公及服務諮詢場所,以強化及擴大犯罪被害人服務。
參、宗旨:
本分會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祥和社會為福祉。
肆、保護對象 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而
- 死亡者之遺屬(以父母、配偶及子女為優先)
- 重傷者本人(所謂重傷害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本人
- 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或少年被害人本人
- 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死亡並符合犯保法第34條之1規定條件者之遺屬。
伍、服務項目
1.安置收容 |
對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
2.醫療服務 |
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相關醫療服務。 |
3.法律協助 |
提供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
4.申請補償 |
協助應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
5.社會救助 |
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
6.調查協助 |
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
7.安全保護 |
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
8.心理輔導 |
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治療 。 |
9.生活重建 |
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資源、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
10.信託管理 |
應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 |
11.緊急資助 |
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 |
12.出具保證書 |
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
13.訪視慰問 |
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必要協助及安撫心靈。 |
相關表格下載:
1. 保護申請書(odt檔案)(A4) |
2. 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之財產申請表(odt檔案)(A4) |
3.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odt檔案)(A4) |
4.. 犯罪被害暫時補償金申請書(odt檔案) (A4) |
5. 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 (odt檔案)(A4) |
相關法規連結: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2.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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