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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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室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擔當自訴、協助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 書記處
1.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2.配置檢察長辦理刑事偵查及執行紀錄。
3.辦理訴訟輔導、分案(文)、監印等業務。
4.負責署內各科室間聯繫事宜。
5.負責新聞處理及與記者聯繫事宜。
6.其他臨時交辦事宜。
- 主計室
1.有關本署年度歲入、歲出概算、預算及決算之籌劃、審核及編製。
2.本署分配預算之編製及流用、保留預算等。
3.預算之控管與執行及會計報告編製、經費結報等事宜。
4.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監辦事項。
5.有關罰金罰鍰及沒入金審核彙解國庫。
6.審查發還刑事保證金。
7.其他與會計有關事項。
8.各項統計資料整理、分析與統計報表之編製。
- 人事室
1.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2.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3.級俸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訂事項。
4.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德之核議事項。
5.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6.退件、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7.互助及福利事項。
8.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9.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10.人事調查及統計事項。
11.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12.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13.檢察長交辦事項。
- 觀護人室
1.輔導受保護管束人:依科學化、個別化處遇原則,輔助其自立自決,以適應社會。
2.監督受保護管束人: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等規定以預防個案再犯,維護社會安寧。
3.轉介工作: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特別需求,轉介至適當之機關、團體、個人,以達到在就學、就業、就養、就醫最妥適之照顧。
4.緩起訴之義務服務之執行機關(構),遴選及義務服務處遇之執行。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文書科
1.主辦文書
2.協助研考、刑事案件稽催管考、一般公文追蹤催辦及各項報表之填報管考。
3.辦理刑事執行、緩起訴、觀護案件分案業務。
4.辦理國家賠償事件。
5.相關會議之召開連繫協調紀錄。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總務科
1.主辦總務。
2.庶務。
3.管理技工、工友。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紀錄科
1.刑事紀錄。
2.兼辦偵查分案。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法警室
1.法警勤務之調派。
2.督導所屬法警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3.法警室兼辦檔案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圖書管理及收文業務。
4.辦理訴訟輔導、代繕書狀。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