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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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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署檢察官張漢森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偵辦被告蔡○生涉嫌侵占金門縣籃球協會專用帳戶款項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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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張漢森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偵辦被告蔡○生涉嫌侵占金門縣籃球協會專用帳戶款項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追償犯罪所得,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簡要犯罪事實

  蔡○生前係金門縣籃球協會(下稱金門籃協)第12屆理事長,任期自民國10210月起至108年底,綜理該協會之營運管理、財務收支等所有會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員。緣金門籃協於102年間,自鴻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取得國內超級籃球聯賽(SBL)金酒籃球隊經營權,蔡○生明知金門籃協主要收入,係來自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之冠名贊助款,主要支出係用於金酒籃球隊球員薪資,且明知金門籃協之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5-XXXXXXX35006號帳戶(下稱金門籃協土銀帳戶)內存款為金門籃協所有,不得侵占挪用,竟藉綜理金門籃協會務之機會,自1033月間起至1072月間止,指示不知情之金門籃協財務人員張○睿分別將金酒公司匯入金門籃協土銀帳戶之贊助款予以提領交付其本人或轉帳至其個人所有之金門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款帳戶內,而私自挪用,以此侵占本屬金門籃協所有之款項。經統計蔡○生於103年至107年期間,侵占金門籃協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843萬元,侵占後返還之金額為756萬元,尚有1,087萬元未返還。被告蔡○生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經承辦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被告蔡○生時任金門籃協理事長,亦曾擔任金門縣多屆議員,具備相當知識水準且位居重要職位,卻不知恪守本分,反藉職務之便,多次私自挪用金門籃協專用帳戶內之款項,所為實委無足取,且於犯後猶飾詞狡辯,顯不知悔悟,已建請法院從重量處其刑,以資警惕。

二、追償犯罪所得

  為貫澈自105年起刑法没收新制所揭櫫「任何人不得因『不法』獲得利益」之精神,且為免被告脫產逃避執行,承辦檢察官於偵查中經清查被告名下財產後,已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扣押被告名下土地1筆獲准,並經檢察官依法對被告提起公訴及宣告没收,後續亦將依法追償剩餘犯罪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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