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地檢對兩名鄉鎮民代表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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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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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檢對兩名鄉鎮民代表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即賄選)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名單,業據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30日公布。本署檢察官認金城鎮鎮民代表當選人張含麗及金寧鄉鄉民代表當選人莊振源,均有透過樁腳向選民行賄買票之行為,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於19日已依據首開規定,本於公益代表人之身分擔任原告,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對上述二人一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金門地檢署檢察長毛有增表示:選舉雖然已經結束,但相關選舉不法案件並不因此而終結,選舉不法及虛設戶籍妨害投票案件仍由檢察官持續偵辦中,司法單位一定會堅守工作崗位,持續捍衛選舉之純正性與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