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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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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籍抽砂船遠泰99號 順利以新台幣2,133萬元拍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 資料點閱次數:1261

 

陸籍抽砂船遠泰99號 順利以新台幣2,133萬元拍定

  本署今(10)日下午430分在5樓會議室進行拍賣遠泰99號抽砂船之開標及決標,無人以通訊投標方式投標,現場投標情形則十分踴躍,共計有11組投標者投標,經審查各投標人及保證金等資格,11件投標書及其相關文件均合格,最後由編號第6標之投標者以新台幣2,133萬元之價格拍定,比原訂之拍賣最低價額高出1,033萬元。

  本次拍賣是10571日刑法沒收新制施行以來,本署所進行的首次沒收變價拍賣,本署為慎重起見,檢察長特別指示由本署康惠龍主任檢察官組成變價拍賣專案小組,共同籌劃本次公開拍賣陸籍抽砂船遠泰99號事宜,除依規定張貼及刊登拍賣公告外,同時為保障投標者之權益以提高投標者之投標意願及投標價格,並特別於拍賣前開放民眾觀覽拍賣物,透過確認拍賣品現況及價值,大幅提高投標者之投標價格。

  此件拍賣沒收物案,緣因郭○武等7人越界駕駛遠泰99號抽砂船至金門后扁外海2.7浬處,盜採海砂,計500立方公尺,為金門第九海巡隊查獲,移送本署偵辦。本署檢察官認為大陸地區人民違法越界抽砂屢禁不絕,無非因其心存僥倖,若可逃過查緝即可獲得暴利,非宣告沒收,剝奪犯罪人之犯罪工具,無以遏止越界盜採海砂之犯罪,為維護國境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宣告沒收「遠泰99號」抽砂船,並獲得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之支持。法官審酌相關事證而判決沒收之理由為: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由於兼具保安處分以杜再犯之性質,仍有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本件扣案之大陸籍「遠泰99號」抽砂船1 艘,係由郭○武駕駛進入我國公告限制海域且用以抽取海砂之船舶,自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郭○武自承該艘抽砂船為共犯即船東「李○轉」所有,且現仍扣案而無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自應適用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於被告郭○武等7人所犯罪刑項下併諭知沒收。

  今日本署公開拍賣遠泰99號抽砂船開標情形如下表:

 

標號

投標金額(新台幣)

開標結果

1

12,600,000

落標

2

15,200,000

落標

3

12,500,000

落標

4

18,000,000

落標

5

13,000,000

落標

6

21,330,000

得標

7

18,988,000

落標

8

15,880,000

落標

9

14,000,000

落標

10

16,100,000

落標

11

13,800,000

落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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