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金門地檢署偵辦被告張○昇、張○伯、左○等人,涉嫌詐騙國人,並將所得贓款洗錢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 資料點閱次數:1451

本署張漢森檢察官偵辦被害人黃○儀於民國10410月間,接獲詐騙電話,受騙匯出新臺幣(下同)142萬餘元,經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追查贓款流向,查出被告張○伯、左○等2人負責洗錢,進而發現被告張○昇在金門縣金城鎮某大樓,在面向大陸之窗口架設二個大型強波器,用以接收大陸電信訊號,再經由網路透過路由器竄改電話號碼,詐騙臺灣民眾。於105104日中午12時,在水頭碼頭拘獲被告張○昇,旋持搜索票,於被告張O昇所承租之套房內,查獲詐欺用之電信詐騙機房中繼站,扣押Switching gigabit powersupply AC/DC電源1組、防火牆路由器1組、不斷電電源供應器1組、中華電信SIM2張、華為SWITCH交換器、四信ite/wcdma router節費器、Airfider強波器、ACER筆記型電腦1台;另於被告張O伯及左O所有居住處所查扣1418,800元、人民幣2 5,596元、存摺22本、銀聯卡68張、U8個、筆記型電腦1台、點鈔機1台等物。

經張漢森檢察官訊問被告張○昇、張○伯、左○等3人,並比對卷內證據,認被告張○昇及張○伯等2人涉犯刑法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及銀行法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於今(5)日晚間,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被告左○則以10萬元交保候傳。

本署並持續指揮警方追查其餘贓款流向,並視案情需要,透過法務部依循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機制,請求大陸地區執法部門為相關之協處,以增進兩岸共同打擊電信詐欺犯罪之成效。

同時為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追回被詐騙被害人之財產,本署除已查扣1418,800元、人民幣2 5,596元外,依刑法沒收新制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扣押該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存款,具體實現司法正義。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