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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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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檢署第3波反賄選暨法律常識有獎徵答開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1-13
  • 資料點閱次數:5524

金門地檢署第3波反賄選暨法律常識有獎徵答開跑

金門地檢署最後一波反賄選暨法律常識有獎徵答活動即日起開跑,本次將增加20個名額,共計將抽出120名幸運得獎者,獎品十分豐富,分別有iPad mini 2、大同全不鏽鋼電鍋、國際牌電烤箱、32G GTO隨身碟、樂扣玻璃保鮮盒、304不鏽鋼保溫罐、掌廚可樂膳保溫杯、台鐵懷舊不鏽鋼便當盒等,另外還有一個隱藏版的高檔特別獎,請各位鄉親朋友把握這難得的機會!

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福建金門分會聯合主辦之反賄選暨法律常識有獎徵答活動,獲得民眾熱烈迴響,為持續加強反賄選之宣導力度,主辦單位乘勝追擊,於本月舉辦最後一梯次的有獎徵答,並預定於105年1月11日司法節舉行公開抽獎。

本次反賄選暨修復式司法有獎徵答活動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止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有關有獎徵答活動規則如下:

一、題目前5題為是非題、後5題為選擇題,可將題庫影印作答後,直接黏貼於明信片上,或直接書寫答案於明信片上,書寫者題號部分請使用阿拉伯數字,題目全數答對者才可參加抽獎。

二、統一使用中華郵政標準明信片作答。

三、收件人資料如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地址為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四、寄件人資料應填載:寄件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以便於得獎後聯繫,若因資料填載不全,以致無法聯繫通知領獎,視同棄權。

五、每人限得獎一次,以抽到的最大獎項為主。

六、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本活動所收集之個人資料僅作為抽獎憑證、領獎證明之用,所有參與抽獎之明信片於公開抽獎後2週內全數銷毀,絕不留存;另參與抽獎活動者視同同意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抽獎時將公布本人之姓名,並於金門日報及本署網站公布姓名。

七、有獎徵答題目如下:(答案就在下列兩篇介紹文中,請解答)

是非題:

1.( )買票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賣票最高可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只有現金買票才會構成賄選。

4.( )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只能由檢察官提起。

5.( )刑法第146條第2項是為了維護選舉制度中的「住民自治」精神。

選擇題:

6.( )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A.是調解制度。
B.是讓加害人得以卸責的一種制度。
C.是保護犯罪被害人的制度。
D.是讓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聚在一起,說出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

7.( )修復式司法的核心價值在於?
A.加害人被重判,付出慘痛的代價。
B.被害人得到金錢賠償。
C.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
D.減少濫訟,節省司法資源。

8.( )什麼時候可以運用修復方案?
A.犯罪事件發生當下。
B.犯罪事件發生後,案件進入偵查、審判、執行、觀護或更生保護等階段。
C.犯罪事件發生前。
D.無犯罪被害人案件。

9.( )當事人要怎麼參加修復方案?有意願參加的加害人或被害人
A.向各地檢署申請。
B.向各地法院申請。
C.向各地鄉鎮調解委員會申請。
D.向法務部申請。

10.( )修復程序由何人進行?
A.由檢察官進行。
B.由法官進行。
C.由各鄉鎮調解委員進行。
D.由各地檢署遴選出中立的修復促進者來進行,修復促進者通常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相關背景,並接受過完整訓練。

妨害選舉類型之法律規定篇

選舉是表彰及實踐民主的基本模式,因此良好的選舉品質可發揮選賢與能並促進民主政治發展的功效,並帶動國家社會更靠近民主法治。台灣地區民主政治的進步,一直為世界各國所讚許,但令人遺憾的是每逢選舉,都會傳出一些金錢、暴力或散播不實言論介入選舉的醜聞,影響了選舉的公正與公平。為了扭轉此種妨害選舉的歪風,每逢選舉時刻,檢察與調查機關,都會成立查察賄選的執行小組,專門查辦此類案件,金門地檢署為了讓鄉親更了解妨害選舉的相關法令,避免鄉親因不熟悉法令或誤解法令而觸法,特別介紹常見的妨害選舉態樣供鄉親參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收賄賂不一定要是現金,只要是具有經濟價值,有可能左右投票意向者,仍可能構成賄選,例如高價的電器產品、代為繳納罰單、提供免費機票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若有收賄、行賄等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因此,當選人若因賄選被查獲,檢察官、選舉委員會及同一選區的候選人均可依照本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本署在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共提起4件當選無效之訴,4件均經一審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其中1件並已經二審判決當選無效定讞。

刑法第146 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構成妨害投票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定是為了維護選舉制度中的「住民自治」精神,避免有心人士,利用這樣的方法製造大量的「幽靈人口」妨害選舉的公平性及正確性。

認識修復式司法

傳統的刑事司法制度偏重在懲罰,聚焦於犯罪行為人、法律的適用及應給的刑罰。加害人雖然受到國家的制裁,但刑罰本身,有時無法直接彌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與傷痛,因此被害人往往仍然覺得司法不公。而加害人入監服刑後,往往認為自己已受到懲罰,就不在乎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而修復式司法則是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是以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為核心,希望在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

我國修復式司法制度自民國99年9月起由法務部積極推動,並於全國各地檢署辦理,目的是希望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新制度,期透過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對話過程中,讓加害人了解自己的犯行,造成多大的傷痛影響,進而能夠真心向被害人及其家屬道歉懺悔,也讓對方得以療傷止痛,從傷害中走出復原。修復是司法在犯罪事件發生後,進入偵查、審判、執行、觀護或更生保護等階段皆可適用。

修復方案發動,最重要的前提要件是當事人的自願參與,如果有任何一方不願意,就不會開始,過程中也可隨時表示不再繼續下去。有意願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可自行向各地地檢署申請。此外,檢察官、法院、監所、觀護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更生保護會發現有意願的個案,也可轉介到各地檢署。而且修復式司法並不會要求加害人道歉或是被害人原諒,而是強調兩造間關係的修復,藉由程序進行,加害人會真心道歉或被害人選擇原諒,都是自然發生的結果,修復促進者不會強迫加害人道歉或是要被害人原諒。

適用於「修復式司法方案」案件,主要為三年以下徒刑二審定讞的輕罪,例如竊盜、傷害、侵佔、詐欺恐嚇等案件,基本上兒童虐待與無被害者案件並不適用,但其他案件如經評估適宜也可適用。修復程序是由中立的修復促進者來進行,修復促進者通常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相關背景,並接受過完整訓練,促進者在會談前需分別先和加害人、被害人見面、讓雙方做好充分準備、對話時,則扮演讓雙方都能放心說話的主持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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