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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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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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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11-13
  • 資料點閱次數:1793

金門地區設籍人口約12萬多人,實際居住人口只有一半,103年地方公職人員五合一選舉,將於103年11月29日舉行投票,金門地檢署針對查察虛偽遷徒戶籍人口,於103年7月15日召開專案會議,邀請金門縣政府民政處翁伸金處長、金門縣警察局張明和副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李華欣副大隊長、防制科黃世雄科長及金門縣五鄉鎮戶政事務所主任均親自出席,會議由金門地檢署黃和村檢察長主持,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全部出席,金門高分檢洪建銘書記官長也代表檢察長列席,會議中達成對於清查虛偽遷徒戶籍人口之共識,以具體行動對於此次選舉全面清查虛偽遷徒戶籍之決心。            

會議決議,將請金門縣民政處督導五個鄉鎮戶政事務所,全面清查自「103年1月1日至103年7月28日期間,自台灣地區將戶籍遷徒登記到金門地區,且身分證號碼第一碼非「W」,非金門出生,於投票日滿20歲(83年11月29日以前出生)之成年民眾」、「原設籍在金門縣各鄉鎮,自103年1月1日至103年7月28日期間,將戶籍遷徒登記至他鄉鎮之且滿20歲之成年民眾」,送交金門縣警察局遂一作實地訪查,過濾出可能為虛偽遷徒戶籍人口,列冊送交金門地檢署,待投開票完成後,再比對有無投票,作為是否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正確罪之判斷。至於遷移戶籍在102年12月31日以前,且實際亦未住居在金門縣之民眾,雖然不在此次清查範圍,但如果此次選舉是被動員前來投票,收受各級候選人交付賄賂或資助旅費或任何不正利益,則構成投票收受賄賂罪,亦將依法查辦。

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人民有選舉公職人員之權利,而選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其積極意義在於因繼續居住四個月之期間,以建立選舉人和選舉區之地緣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與共、切身利害感覺,進而使其地方生活與政治責任相結合,本於關心地區公共事務,及對於候選人之理解,投下神聖一票,選賢與能之目的克以實現;消極意義在於防弊,倘非繼續居住相當期間,而純為選舉之目標,製造所謂「投票部隊」之「幽靈人口」,自外地遷入戶籍,勢必危害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因此,只要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籍,享有投票權而領取選票,罪即成立,至於是否確實投票給原欲支持之候選人,在所不問。會議中也特別呼籲未實際住居金門地區公民不論遷移戶籍有多久,若係因違法動員(如提供免費機票)或接受賄選者而前來投票者,亦構成犯罪,切勿以身試法。

檢舉賄選電話:0800024099、(082)329958

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30號信箱

電子信箱:tp14@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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