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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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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修正案金門檢警盼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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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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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前(14)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中部份修正內容,對於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偵辦重大危害社會治安案件形成嚴重障礙與束縛,並增加龐大的行政作業負擔及鉅額之自然資源的耗費與環境破壞,甚至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犧牲了被害人的權益等等,金門高分檢署昨日召集金門地區檢、警、調等機關首長召開記者會,強調修正草案將造成偵查空洞化、肅貪防腐機制受創,恐殃及無辜百姓,在實務執行顯有困難,希望能儘速檢討修法,以維社會公益。 金門高分檢署召集金門地區檢、警、調、海巡、憲兵機關首長及各新聞媒體於昨日下午3時許假金門地檢署五樓會議室召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說明記者會,記者會由檢察長邢泰釗主持,包括金門地檢署檢察長姜貴昌、金門縣警察局長蔡耀坤、福建調查處長蘇中山等相關主管出席參加。 會中經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對社 會治安立即性之衝激及影響,以及針對地區查賄、貪瀆、販毒等案件之偵辦不利之影響,向各記者媒體做充分的說明,並接受記者提問。 金門高分檢檢察長邢泰釗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聲請監聽之條件及程序更嚴謹,使人權保障更完善,該署深表贊同。但部份修正內容,因對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偵辦重大危害社會治安案件形成嚴重障礙與束縛,對社會治安將有立即性的嚴重衝擊,且形同對僅涉行政不法之不肖官員樹起了嚴密的保護層,有害於官箴之整飭,復增加龐大的行政作業負擔及鉅額之自然資源的耗費與環境破壞,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過度傾斜而犧牲了被害人的權益,及國民依憲法所保障的法律權益的不平等。 針對修法後實務執行上的困難,金門高分檢也舉例分析說明: 一、有關「一人一案」部分顯然對治安有不利影響 1、影響法官通盤考量:如某販毒、或詐欺集團共二十名嫌疑人,依舊法以一案件提出聲請,法官可通盤審酌,駁回關聯及必要性較弱之部分。若依新法需分別聲請,資料分散成二十案,法官難以綜整考量,易於全部照准或全部不准,並不利於人權保障。 2、影響環境保護:此外,因分別聲請之故,卷證資料大量重複列印,耗費紙張甚鉅,間接成為環境破壞的凶手,且增加準備及核閱工作之負擔,對審查品質亦有不利影響。 3、影響偵辦集團犯罪:再者,目前電話申請便易,一人多線(借名、人頭電話)、多人共用一線或多線之情形更甚為普遍,復為犯罪集團慣習躲避查緝之手法;「一人一案」核與現實全然脫節,等同無條件的向罪犯束手投降。以當年追緝「惡龍」張錫銘為例,其與諸多同夥,採取不斷的更易或交換使用人頭電話方式以互為聯絡與躲避司法警察之追緝,採以新法之「一人一案」,「惡龍」張錫銘將永無緝獲到案之日。 二、有關「通聯紀錄之調取」部分,嚴重延宕偵辦犯罪效率,殃及無辜百姓:「通聯紀錄」無關乎人與人之間之言語或思想溝通,並非本法所欲保障其自由之秘密「通訊」,對隱私之影響較輕微,調閱通聯紀錄多為瞭解持用人之所在位置或聯繫對象,作為相關證據之補強手段,訴訟當事人也常聲請調閱,因此數量較多,若採法官保留原則,恐有礙真實之發現,法院、檢察機關現有之人力、物力亦難負荷。而其他犯罪,即使被害人提出聲請,檢察官、法官亦不得調取通聯紀錄,使可蒐集證據的範圍減少,不利於真實發現,對被害人並不公平。 且案件發端伊始,果否有犯罪事實之發生、所涉罪名刑責為何?並非一時之際所能立斷,若果因此而延誤偵查時機,後果應如何承擔?檢警為求日後自保,勢必從嚴一律以重刑看待,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調取,如此,亦形成另一項資源浪費,對於「保護隱私」更無助益。又修正案11條之1第6項之規定,調取票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如遇有司法怠惰情事,將不利社會治安。 例如:相驗案件發現為溺斃、飲服農藥,可能只是單純意外、自殺,亦可能有其他因素。依新法之規範,檢警日後勢須一律以「殺人案」罪名與規格因應,如此才能向法院聲請調取通聯紀錄。又單純發生山、海難事件,因不涉及犯罪,故不得調取通聯紀錄,貽誤救難時機而害命,亦非修法「保障隱私權」所樂見。 三、關於「不得作為偵審、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部分│無異開廉能政治之倒車。 對僅涉行政不法之不肖官員,其惡性、惡行,並不亞於刑事不法,且在刑事不法之蒐證過程中,往往行政、刑事不法之行為僅有一線之隔,充斥曖昧不明地帶,有時須經過偵、審程序,才能劃清。因此,嚴格限制合法監聽所得之資料,不得用以糾舉、彈劾不肖官員之行政不法行為,顯有失衡平及比例原則。且法官審查認可條件之所謂關連性,為抽象不確定之概念,法官裁量權過於空泛,益增偵辦刑事案件之不確定性,勢將影響國內防腐肅貪機制。 四、金馬地區│因地域性差異,新法對金門、連江地區查察賄選案件有十分不利之影響,另對於海巡單位維護我國之經濟秩序亦有嚴重妨礙 1、金馬地區賄選傳聞猖獗│賄選查緝時效往往一閃而逝,惟有鑑於甚多選舉權人平日散居臺灣各地,甚至大陸沿海各省市,傳聞賄選地點遍佈海峽兩岸,金馬地區復有宗族聚落糾葛及不同地方語言,若採「一人一案」,承辦人力物力惟有虛耗於聲請之行政程序,而無法落實於其他具體蒐證作為,對於查察賄選案件有十分不利之影響。 2、金馬地區走私猖獗│海巡單位查緝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因所犯罪名均為最高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此,將無法調取通聯紀錄,進而無法掌握走私菸、酒集團之行蹤與計劃,更無從經由通聯資料之比對而追緝幕後的船東、金主,勢必造成私菸、酒之氾濫,除影響國家稅收,亦影響社會經濟秩序。 通訊監察適度保障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檢察官完全贊同,惟維護社會治安,使人民免於犯罪之侵害,同樣是政府之重責大任,如何平衡兼顧,應審慎考量。   金門高分檢指出,本次修法過於倉促,相關法律未一併考量,可能引發之效應亦未深入評估,檢察官及相關司法偵查機關,俱深憂對犯罪偵查將造成嚴重衝擊,希望儘速檢討修法,以維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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