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地檢署115年度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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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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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理115年度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請於114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檢附應備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 申請補助對象或投標廠商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遊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填具「事前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遞交本署(不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遊法身分關係者·則免填表);如違反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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