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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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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證結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 資料點閱次數:751

如何聲請公證結婚?

答:一、結婚人應先向本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二

    元,結婚公證書四張三十元,一律限用中國文及

    身分證號碼。〈記載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碼數目字

    請用大寫〉

  二、結婚日期任由結婚人自行選定,於五天前先由一

    人攜帶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

    章、公證請求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公

    證處辦理登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九十元。

  三、結婚人自找滿二十歲以上之證人二名〈與結婚人

    無親屬關係〉,均須攜帶印章及國民身分證親自

    到場。

  四、結婚人以滿二十足歲為限,但男已滿十八歲,女

    已滿十六歲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養父母,

    或監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行

    使同意權。

  五、現役軍人聲請公證結婚者,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

    其結婚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必須取回者,應

    具備複印本經核相符後,始准發還之。

  六、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

    護照、居留證各該當事人所屬國大使館、領事館

    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

    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

    屬國大使館,領事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

    軍人結婚批准書。上述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並須經

    我駐外單位或外交部覆驗。

  七、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

    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婚姻狀況之證明

    文件。

  八、結婚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

    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

    文件。

  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聲請辦理公證結婚。

   1.﹁男子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民法第

    九八0條〉
   2.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

   3.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

    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民法第九八四條〉

   4.重婚者。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民法第

    九八五條〉

參加公證結婚的朋友們: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禮儀式應該莊重。過去有少數人在舉行婚婚時,衣著過於隨便, 引起社會人士批評。這裡就公證結婚新郎新娘應穿的服裝,提供意見如下,希望能採納。

新郎服裝:

一、一般的服裝,如西服〈必須打領帶或領結〉、中山

  服、軍人制服、學生或公務員制服、青年裝、中式長

  袍都可以穿著參加婚禮,但必須整齊清潔。

二、夏季穿襯衫或香港衫長褲〈不可穿短褲或拖鞋〉可參 

  加婚禮,穿襯衫要加打領帶。

三、上身應避免穿毛線衣或茄克參加婚禮 更不可穿牛仔

  裝或上身穿其他服裝下著牛仔褲。

四、頭髮不可太長。

新娘服裝:

一、長裙禮服、洋裝、短衣長褲、中式祺袍都可穿著參加  

  婚禮,但須整齊清潔

二、過分暴露或一般觀感上認為不適當的服裝應予避免,

  更不可穿牛仔裝及仔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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