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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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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 資料點閱次數:709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答:一、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 

    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

    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米白米壹佰公斤〉或有

    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

    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

    院對債務人發支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

    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

    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訊速、省費且

    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1.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2.聲請狀內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3.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4.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5.購附備送達用之郵票〈債權人、倩務人各一人時,

   二十八元四張,每增加一人者則加二十八 元〉。

  注意:如果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外國送達或公

     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
  1.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命令後三個月

   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

   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

   或聲請調解處理。

  3.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

   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倩

   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

   下:

  1.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

   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

   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管轄。

  3.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

   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4.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

   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5.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

   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6.倩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

   內,應分別依上開一至五之規定,由各債務人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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