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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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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送中秋月餅慰問選民,可以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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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送中秋月餅慰問選民,可以嗎?

一、案例事實:

阿龍是一間小有名氣麵包坊的老闆,平日以經營麵包、甜點及餅類收入維生,因熱心地方政治,打算出馬登記參加今年年底鄉鎮市長選舉,為求順利當選,於是挖空心思想出一個新花招,自今年中秋節前開始,以選區民眾為目標,以自家麵包坊的中秋節月餅禮盒(約值新台幣800)分送予有投票權之選民大明、阿強等人,並於交付中秋節月餅禮盒時,告知大明等人:伊將參選鄉鎮市長,請投票支持伊。嗣警方據報在第一時間內前往大明等人住處等找出禮盒等物品。

 

請問:阿龍、大明、阿強觸犯法律何規定?

 

二、法律解析:

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而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讓金錢介入選舉,將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析其要件有三:1、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2、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3、須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而所謂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至於「交付」則係指行賄者事實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受賄者收受之行為。

每逢選舉時,政府均大力宣導不得從事賄選行為,但阿龍為求勝選,竟翻新花樣,想以贈送中秋節月餅禮盒收買選民,其目的係為求當選鄉鎮市長而請選民支持其參選,依上述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要件內容,其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且所交付之中秋節月餅禮盒與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間,也具有對價關係;在本件案例中,阿龍心存僥倖,想以自家麵包坊之中秋節月餅禮盒利誘選民大明等人,其阿龍之行為應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投票行賄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選民大明、阿強等人收受阿龍的中秋節月餅禮盒並答應投票支持之行為,應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受賄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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