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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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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我的,蓋厝為什麼要申請建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 資料點閱次數:2715

土地是我的,蓋厝為什麼要申請建照?

 

一、案例事實:

大明未向金門縣工務局申請建築執照,就在自己住家旁道路的空地搭建一間違章鐵皮屋作為倉庫使用,經工務局於民國973月間查報,並於同年5月間依法強制拆除。之後,雖鐵皮屋經強制拆除,大明仍心存僥倖,在原址以鐵架、金屬等材質搭蓋廁所、廚房等違章建築物,經民眾向工務局檢舉,工務局又於977月、8月間先後查報,於同年10月間同時拆除第2次違章建築物(廁所、廚房)。但是大明仍不知警惕,在違章建築物遭工務局再次拆除後,變本加厲,仍於982月間以鋼骨、鐵板、鐵架、水泥等材質,僱請不知情之工人在原址搭建大型違章建築物,準備開設餐廳營業使用,迄至986月間為工務局再行查獲。

請問:大明是否觸法?須受到何種處罰?

 

二、法律解析:

政府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建築法,依該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所以,不論公私有土地,除建築法有特別規定外,未經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均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另建築法係採行政罰前置原則,即所謂「先行政後司法」,以行為人經行政處罰而仍不遵從,始有加以刑事處罰之必要。

(一)行政責任:

在本案例中,大明未經金門縣工務局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擅自建造上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可對大明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刑事責任:

按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僅須重建人對「該地點曾有違建經依法拆除之事實」有所認識,即應成立該罪,換言之,違法重建罪係以行為人違反規定之建築物經拆除後,仍藐視法律再次建築為構成要件。

在本案例中,大明明知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且該違章建築物經工務局強制拆除及課以行政罰後,為貪圖私利,在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情形下,仍擅自重建違章建築物,其行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依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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