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票,貪小便宜惹大麻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 資料點閱次數:1864
賣票,貪小便宜惹大麻煩 (金門地檢署供搞)
一、案例事實:
鐵雄與大明是同一選區的候選人,A里向來是大明的鐵票區,鐵雄為求勝選,在投票前一日至該里招攬,聲明只要里民投票當日不去投票,就由鐵雄招待吃飯、ktv唱歌等等娛樂,全都不用錢。
有投票權之里民張三心想好康不容錯過,立刻報名參加。投票當日,張三跟一群里民一清早就搭上鐵雄安排之遊覽車,前往餐廳、ktv等地免費大吃大玩,直到晚上才回到家。
選後數日,張三及其他里民被檢察官以投票受賄罪被告身分傳喚。張三大惑不解,只是吃吃飯、唱唱歌,為了這些免費招待不去投票,這樣也犯法嗎?
二、法律解析:
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投票權人為了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投票給某人固然構成投票受賄罪;為了這些對價,而「不去投票」也構成投票受賄罪!至於「賄賂」或「不正利益」,則包含金錢、財物,或是其他足以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
本案例中,有投票權人張三及其他里民接受餐飲、ktv歌唱等招待,其享受之服務並非免費,只是所須支付之對價由候選人代為支付而已,故應屬收受不正利益。張三及其他里民為此而不為投票。其投票權之不行使與所受不正利益具有對價關係,構成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鄉親,對於買票者各式各樣的誘惑,企圖提供利益來影響投票權行使或不行使的行為,一定要果斷的拒絕。畢竟,為了那一點的利益觸犯法律,面對3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落個敗壞選風,傷害民主政治的罵名,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