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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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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悔幫候選人買票嗎?不妨來個窩裡反(961219登載金門日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 資料點閱次數:1727

後悔幫候選人買票嗎?不妨來個窩裡反

 (金門地檢署供稿)

一、案例事實:

大明的宗親鐵雄參加金門地區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由於本次參選人數高達6人,形成61局面,各候選人花樣百出,競爭日趨白熱化;大明不僅是鐵雄的文膽也是操盤大樁腳,鐵雄拿新臺幣1000萬元給他,要他以每票代價新臺幣50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他就按照鐵雄提供的名冊開始撒錢;但是大明從金門日報上得知,近日來金門地區司法警察機關有前往疑似賄選的立法委員候選人大龍、阿丁及其樁腳小新等人的住處執行搜索,並一一約談到案,大明因擔心東窗事發,整天心神不寧,大明的老婆珍珍看到老公面帶愁容,以為他因選戰操勞過度,便詢問大明:「你累了嗎?」,大明擔心地說:「我為鐵雄買票賄選的事情感到不安,因為地檢署在反賄選宣導時曾表示,現在賄選的人被查獲的話,檢察官不能對被告緩起訴,法院也不能對被告判緩刑,我不知道要不要繼續為鐵雄撩下去?而且若到時出事了怎麼辦呢?」大明、珍珍夫妻2人經過徹夜詳談後,便決定翌日上午由大明撥打法務部賄選檢舉專線800-024-099去自首,於是大明在珍珍陪同下到金門地檢署,向檢察官供出我為鐵雄買票賄選事情的全部經過。

 

請問:大明的上開行為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窩裡反條款的規定?

 

二、法律解析:

金門鄉親們應體認買票乃選風敗壞的主要因素,往往查察賄選僅查候選人的助選樁腳買票時,樁腳大多一肩承擔,替候選人脫罪,而讓買票的罪魁禍首逍遙法外,以致被起訴的被告都是一些候選人的樁腳或抬轎的人。這些人為候選人盡心盡力操盤或抬轎,結果落得自己官司纏身,因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對行賄者立法加重刑度,行賄者若不自首或自白,必難逃牢獄之災。因此,樁腳或抬轎的人若想求自保,就得趕快把握時機,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窩裡反」條款來救自己。

在本案例中,若大明為鐵雄買票賄選案件還沒有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發覺前,且大明將自己涉及買票賄選的情節向司法警察或檢察官自首,就可以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窩裡反」條款。什麼是「自首」呢?依照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自首有下列三個要件:1.行為人自動去警局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自己所犯的罪,2.自首的時間必須是刑事追訴機關還沒有發覺犯罪之前,3.行為人申告後要自動接受裁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4項規定犯買票罪或預備買票罪,於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所以,只要大明符合自首的要件,就有獲得減輕刑度或免除其刑的寬典機會。

若大明是在偵查中自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規定犯買票罪或預備買票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偵查中」,指案件仍由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偵辦中,如果被告已經被提起公訴,就沒有這項寬典的適用。又所謂「自白」,是指被告供出整個犯罪經過而言,大明若在偵查中供出為候選人鐵雄買票賄選的犯罪行為及提供具體證據,順利將候選人鐵雄揪出來,則大明也是可以依法減刑或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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