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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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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與尊重—以正確態度面對愛滋帶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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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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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與尊重—以正確態度面對愛滋帶原者

一、案例事實

小白是個才華洋溢的作曲家,也小有名氣,有著大好前程。可惜在一次與朋友的狂歡派對中,因為好奇而與他人共用針頭注射毒品後感染愛滋病毒。小白當時不知道,後來身體常常感到疲勞不適,在家人的勸告下做一次全身健康檢查時才發現,這消息對她無異是晴天霹靂。

更糟糕的是在衛生局服務的公務員阿芳,雖然與小白曾經是同校同學,但是素來嫉妒小白美麗出眾、才華洋溢,得知小白遇到不幸後,不僅不同情關懷,反而將小白染愛滋的消息透漏給熟識的某週刊記者王丁。王丁見獵心喜,不顧小白的意願予以攝影,並在當期的週刊以「名作曲家感染愛滋,震撼演藝界」的標題刊出新聞,還附上小白拼命遮掩臉頰、慌張失措的照片,導致小白痛不欲生。

請問,對於隨意洩漏他人隱私的阿芳,以及未經同意刊出他人得愛滋新聞的記者王丁,法律有什麼規範呢?

 

 一、法律解析

在愛滋病成為世紀黑死病之後,愛滋病毒帶原者也成為人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對象。感染的事實一旦曝光,往往被社區、甚至朋友、親戚所排斥。為了保護他們的隱私與人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6條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因業務知悉感染愛滋病毒人資料者,對該資料不得無故洩漏。又依同法第6條之1規定,非經感染者同意也不得對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否則依法都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案例中,阿芳身為衛生局公務員,卻洩漏愛滋帶原者小白的身份給記者;而王丁未經小白同意,對其攝影,還刊載於新聞媒體上,兩人都違反了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的規定,依法可處新台幣萬3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阿芳身為公務員卻洩漏職務上持有的秘密,還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而受害者小白還可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阿芳及王丁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上,愛滋病毒的傳染途徑為血液及體液交換,我們沒必要對愛滋帶原者懷著不合理的恐懼,更不該歧視他們,而應該給予尊重與支持。像本案中阿芳的洩漏、記者王丁的刊載新聞,就對帶原者小白造成嚴重心靈受創的結果。將心比心,帶原者感染到不治之症已經備受煎熬,若消息曝光受到排擠,那要如何度過剩下來的日子?所以,法律的重罰只是其一,更重要的是我們要保持對人的一份基本的尊重,用正確態度對待愛滋病毒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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