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老闆不能不知道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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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老闆不能不知道
一、案例事實
梁董事長是一家公司的老闆,僱用了50幾名員工,認真打拼事業。他手下有名得力大將小趙,做事精明幹練,推銷業務手法一流,深得梁董的信賴。只不過能幹的小趙有個毛病,就是愛對女同事毛手毛腳,或是亂開黃腔。公司有好幾個女員工以及其他業務往來公司也有幾位女性職員陸續向梁董抱怨過。但是梁董看在小趙辦事能力強,能幫自己拓展業績賺大錢的份上,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從來沒管過小趙,反而勸受害的女員工息事寧人,或是打聲哈哈掩蓋過去。雖然梁董也聽過性騷擾防治法已經實施,但自私的梁董心想那也只是管性騷擾的人,不關自己的事。
有一天,一家素有業務往來的公司負責人怒氣沖沖的打電話來,指責小趙至該公司洽公時對一位女性開黃腔及毛手毛腳,該位小姐不堪受辱,哭了好久。正巧那位小姐是負責人的小姨子,所以負責人更是生氣,打電話來向梁董討公道。
請問,老闆梁董是不是真的可以對自己公司裡的性騷擾視若無睹,法律對於這種情形是否有什麼規範?受害者是否有什麼手段可以督促公司、機關或是老闆正視與處理性騷擾問題呢?
二、法律解析
在性騷擾防治法通過之後,喜歡毛手毛腳、口出黃腔的人會受到處罰,大家可能都知道。但是大家可能比較沒注意的是,不只是亂來的人受到該法處罰,連公司老闆、或機關單位,也同時受到性騷擾防治法的規範唷。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老闆(僱用人)於知道有性騷擾事件的時候,應立即糾正並採取補救措施。第2項還規定:受雇員工達到10人以上,老闆就應該設立性騷擾的申訴管道。員工達30人以上的,還必須訂定性騷擾的防治措施。而若違反上開兩條規定,依同法第22條規定,可以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而若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還是不改的話,還可以連續處罰的!
本案例中,梁董對公司裡員工性騷擾事件視若無睹,而且受雇人數已達30人以上,卻未訂定性騷擾申訴機制與防治措施,已經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依法可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重罰,經通知不改正還會受到連續的處罰。
所以,性騷擾防治法可不只是喜歡亂來的好色之徒要注意而已,公司、或是公司的老闆等,也要留意法律規定,於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給予糾正與補救,若是員工人數達到一定的規模,還要設立相關的申訴及防治措施,以免受到處罰。再說,維持一個兩性平等且使人安心的工作環境,也正是身為老闆的一份責任。您說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