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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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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針具,害人害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 資料點閱次數:1509

共用針具,害人害己

一、案例事實

阿超是個二十幾歲的年輕人,因為在聲色場所上夜班的關係,結識了許多損友,道德觀與價值觀也逐漸敗壞。就在損友的引誘下,染上了毒癮。不久之後,因為吸毒常常神智恍惚,把工作都丟了。還因為龐大的毒品花費而欠下鉅額債務。有時毒癮發作起來非常痛苦,為了解癮,阿超也不顧得衛生習慣,都會跟認識的其他幾個毒癮者一起共同使用針具注射海洛因等毒品。

過了一段時間,阿超開始一直莫名其妙的發燒,身上經常長出不明紅疹,連口腔都多處嚴重潰爛。阿超在一次的檢查之後居然發現得了愛滋病,成為愛滋病帶原者。

阿超在震驚、恐懼之外,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不是同性戀,也沒有從事過危險的性行為,怎麼會莫名其妙得到愛滋病?

不過阿超在得到愛滋病之後,變得更消沉了,原本沈迷毒品的他就有逃避現實的習慣,現在更是變本加厲,整天就是尋找毒品來源,還繼續共用針具吸毒,導致一位一起吸毒的「道友」阿飛也得到愛滋病。

試問,阿超因共用針具傳染愛滋病給阿飛,阿超有何法律責任。

 

二、法律解析

愛滋病的主要傳染管道,從最早的同性戀性行為,轉變到異性戀性行為,而到今日,在國內成長最快的愛滋病傳染方式,乃是共用針具注射毒品。

愛滋病主要是透過血液、體液的交換而傳染,而共用針具,則會將他人殘留在針筒中的血液注射到自己體內,而成為傳染愛滋病毒的管道。所以,隨著毒品的擴散,愛滋病毒也悄悄隨著針具而擴大傳播。

而為了防治愛滋病此一可怕的傳染病,政府通過了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而故意散播愛滋病毒的行為,也成為法律明文處罰的對象。依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5條規定,「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例中,阿強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毒,卻隱瞞而與他人共用針器施打毒品,導致阿飛也感染愛滋病毒,依照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刑!

所以說,千萬不要跟別人共用針具,當然最根本的,還是不要去接觸毒品。而不幸得到愛滋病的人,更不要再與人共用針具,或是從事危險性行為,以免危害別人又自招刑責。畢竟,在雞尾酒療法等治療方式問世之後,愛滋病帶原者還是能存活相當長的時間。而衛生署以及各級衛生醫療單位,也有許多安置輔導及醫療計畫。抱持積極的心態,接受治療好好調養身體,還是可以有相當不錯的人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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