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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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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錢幫人夾帶毒品」,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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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 資料點閱次數:1882

「為錢幫人夾帶毒品」,值得嗎?

            

一、案例事實:

鐵雄原本經營一家餐廳,收入不錯,家庭也很美滿,但自從前一陣子生意不景氣,餐廳倒閉後,一直找不到比較好的工作,家裡也因為他頓失收入,經濟上漸感拮据。為了支付一些生活上的開銷,鐵雄只好申請了許多張的信用卡及現金卡,以預借現金的方式暫時度支難關,至今已累積了將近50萬元左右的卡債。一天中午,鐵雄正在為如何償還這一大筆卡債的問題感到煩惱時,突然在某報紙上的廣告欄中,看到一則可急借現金的廣告,好奇之下,他立刻打電話跟一位名叫「小虎」的人聯絡,雙方約好在學校附近見面後,「小虎」開門見山要求鐵雄前往金門幫他帶一些毒品回來台灣,並答應事成之後給他20萬元作為報酬,鐵雄雖然有些猶豫,但在高報酬的金錢誘惑下,最終仍點頭答應了。

於是,鐵雄就在「小虎」的安排下搭機前往金門,並依指示在某餐廳附近收受1 不知名男子所交付的1 只皮箱,帶回投宿的飯店後,鐵雄打開皮箱,再將裡頭已分裝好1 包、1 包的白色粉末藏放在「小虎」事先為他備妥的1 件夾克的暗袋內。第二天一大早,鐵雄隨即趕往機場,準備搭機儘快返回台灣後,完成任務,但在通關時,因為心中惶恐神色有些慌張,而被安檢人員搜身,並從他穿著的夾克暗袋內搜出6 包的白色粉末,經警方送驗後,發覺這些白色粉末就是政府公告列管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將他移送法辦。

 

請問:以上鐵雄及小虎二人之行為,有無觸犯何項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在本案例中,鐵雄僅為了貪圖20萬元的報酬,即答應小虎幫忙從金門運送毒品到台灣,卻不知這樣的行為,已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依法係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之罰金,法定的刑罰可說相當的嚴重,而只為了幾十萬元,卻需要賠上自己寶貴的生命或自由,是否划算?頗值深思。至於小虎,因為與鐵雄就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行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所以,亦應成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之共同正犯,同樣依法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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