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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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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轉讓毒品」,有罪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 資料點閱次數:7099

「無償轉讓毒品」,有罪嗎?

 

一、案例事實:

大龍原本是一位有為的青年,學校畢業後,也馬上就找到一份薪水不錯尚稱穩定的工作,但自從去過pub ,被一位剛認識不久綽號叫「小虎」的朋友引誘,吸食過安非他命以後,毒癮越陷越深,已到了不可自拔的地步,幾乎兩、三天就要施用一次,不然,精神便會萎靡不振,渾身都不自在,更甭說想要好好工作了,而愈見頻繁花費在購買安非他命的開銷,也漸漸成為他生活上的一大負擔。

為了儘量節省購買安非他命方面的花費,能多獲取一些折扣,大龍開始一次購買較多量的安非他命。這天晚上,他又到○○夜市旁的一間土地公廟前,向「小虎」以新台幣8 萬元的價格,買了約34公克的安非他命,準備一次購足後回去慢慢施用,隔不久,一位住南部的朋友阿福恰好北上來找大龍,阿福也有長期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於是,大龍就毫不吝嗇地把剛購得的安非他命另外分裝出1 小包後,無償轉讓分給阿福吸食。

 

請問:以上大龍、小虎及阿福之行為,有無觸犯何項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安非他命本為一種中樞神經興奮劑,卻常被誤信為能消除昏昏欲睡及疲勞,而一旦使用過,極易成癮並產生強烈的心裡渴求,導致惡性循環使用,但事實上其對消除疲勞是毫無幫助的,反而,如過度濫用,除了會嚴重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外,容貌也會變得無比憔悴,甚至產生懷疑被人加害的妄想及幻覺的現象。

在本案例中,大龍因為結交到不好的朋友,才誤入歧途接觸到毒品安非他命,他的人生也從此由彩色而變成黑白,想再回頭已談何容易?而他為了供自己施用向他人購買安非他命的行為,已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依法可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 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他買了以後又有吸食的行為,那麼他只會成立同法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依法可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再論持有部分的罪嫌了;而他另外無償將安非他命轉讓給阿福的行為,還該當同法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依法可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萬元以下罰金。小虎販賣安非他命給大龍的行為,則該當同法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依法可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阿福的行為,則已該當同法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但如果持有以後又有吸食的行為,那麼同樣只會成立同法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而不再論持有部分的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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