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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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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族冒名辦信用卡消費借貸的代價慘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 資料點閱次數:748

卡債族冒名辦信用卡消費借貸的代價慘重!

 

一、案例事實:

阿丁與小虎係兄弟,阿丁因為玩股票及期貨,以現金卡向銀行借貸現金100萬元,但因投資失準在股市慘賠200萬元,無力清償現金卡債而淪為卡債族;竟將壞主意動到弟弟小虎的頭上,假藉幫小虎申請戶籍謄本為由而取得小虎身分證件,竟跑到小金銀行,冒用小虎之名義,向小金銀行所提供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小虎之基本資料,並偽簽「小虎」的署名後,持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使銀行承辦人員誤以為確係小虎本人申請,核發小虎為名之白金卡、聯名卡、現金卡各1張給阿丁。阿丁得手後持卡到臺北市各地之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50萬元,或到特約商店刷卡消費50萬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小虎」之署名後,將簽帳單交付予各該特約商店店員,使各該特約商店及小金銀行誤認簽帳單確為合法持卡人小虎所為而准予消費。後來因阿丁無法清償卡債,經小金銀行向小虎催告債權,惟小虎告知銀行:「他從未申辦該行之白金卡、聯名卡、現金卡」,小金銀行人員乃依據帳單地址循線查知阿丁冒名申辦信用卡消費。

 

請問:阿丁的行為觸犯何罪?

 

二、法律解析:

國內信用卡遭偽卡集團盜刷猖獗,當民眾發現信用卡沒有遺失,但月結帳單卻出現不明的刷卡消費紀錄時,代表信用卡已經遭到偽卡集團盜刷,第一時間先別火冒三丈,應儘速通知發卡銀行,辦妥掛失停卡手續,如果屬於國外簽帳紀錄,持卡人卻無出境紀錄,經過舉證,經銀行同意,可暫免負清償責任。無論是在何處遭盜刷,處理程序最好在當期繳款截止日起30天內,要求銀行暫停付款,由銀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經過發卡銀行查證若屬盜刷,才可免負清償責任。

根據現行的定型化契約,大部分發卡銀行都會在契約上載明,若持卡人對帳款有疑義時,必須在當期繳款截止日起30天內,向銀行提出帳款異常的說明,先請求暫停付款,再經查證以釐清責任,但有的銀行會在查證期間,要求持卡人先清償有疑義的帳款,持卡人可以據理力爭,採取暫停付款措施。另外,對於查證過程,銀行可能會要求持卡人支付調閱簽證單手續費,持卡人要是還顧及可能有其他權益受損,有些費用的負擔應可與銀行情商。

在本案例中,阿丁假冒小虎之名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消費借貸的行為應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2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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