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愛滋病毒,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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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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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阿強喜歡跑夜店尋歡,更沈迷追求一夜情的感官刺激,幾年下來,風流債無數。半年前阿強因為一直頭痛打噴嚏治不好,又經常發燒,身上經常長出不明紅疹,連口腔都多處嚴重潰爛。阿強以為是感冒沒治好,前往醫院就醫,經醫生檢查之後才知道得了愛滋病,成為愛滋病帶原者。阿強在得到愛滋病之後,為了養病,所以回到家鄉來,但是也從知道感染愛滋病之後,變得憤世嫉俗、怨天尤人,對任何事都怒氣沖沖,甚至故意隱瞞愛滋病病情,繼續來者不拒的與不特定的人從事沒有安全保護的危險性行為,導致一位不知情的阿芳也感染愛滋病。
衛生醫療單位對阿芳進行訪談,得知她最近的性伴侶只有阿強一人,再比對阿強的個人資料,查知阿強是衛生署列管的愛滋病帶原者,因此函請警方偵辦。阿強成為刑案被告後,不斷挑釁及辱罵員警,態度桀傲不馴,在被押解前往法庭途中,企圖攻擊員警後逃跑,員警王三奮力制服他,但阿強竟藉機痛咬王三一口,導致王三鮮血直流。
二、法律解析
在愛滋病成為新一代的黑死病之後,政府為了遏阻此一可怕的傳染病,通過了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而故意散播愛滋病毒的行為,也成為法律明文處罰的對象。依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5條規定,「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例中,阿強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毒,卻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導致他人也感染病毒,依照該條例第15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刑!至於阿強咬傷員警的部份,由於該條例僅規範「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器施打」、「輸血」致他人感染等行為態樣,所以咬傷員警,構成的是刑法277條傷害罪。此外,因阿強的行為感染愛滋的受害者還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阿強請求因此所受的損害賠償,諸如醫藥費、因此喪失或減損工作能力的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等。
所以說,不幸得到這世紀黑死病的人,可不要抱著多拉個人下水的偏差心態,而去散播病毒。那可是會讓自己吃上官司的。另外,衛生署以及各級衛生醫療單位,對於感染愛滋病的人,有許多安置輔導及醫療計畫,藉此給愛滋病患醫療照護及輔導關懷,許多民間社會團體也都有相關的愛心活動,並沒有對罹患愛滋病的國人置之不理,阿強應該更積極的尋求社會各界的輔導幫助,不應該自怨自憐、更不應該以此為由傷害其他健康的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