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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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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自保,不妨來個窩裡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 資料點閱次數:863

為求自保,不妨來個窩裡反?

一、案例事實:

大明的堂哥鐵雄參加95年金門縣○○鎮民代表選舉,由於選舉公開競選活動期間已經全面熱烈展開,鎮民家的門口及信箱中也陸續充斥候選人所散發各式各樣的競選文宣,大明不僅是鐵雄的文膽兼操盤大椿腳,專責以每票代價新臺幣50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但是大明從金門日報上得知,近日來金門地區司法警察機關對同一選區內疑似賄選的鎮民代表候選人大龍、阿丁及其椿腳南宮等人一一約談到案,大明感覺到大事不妙,接連失眠好幾天,整天心神不寧,大明的老婆珍珍看到老公心情沉重,便開口詢問大明為何失魂落魄,大明告知伊為鐵雄買票賄選的事情非常緊張,大明夫妻2人經過徹夜詳談後,便決定翌日上午由大明撥打賄選檢舉專線0800024099去自首,於是大明在珍珍陪同下去到金門地檢署,向檢察官供出為鐵雄買票賄選事情的全部經過。

請問:大明的上開行為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窩裡反條款的規定?

二、法律解析:

為了端正選風,並杜絕賄選歪風,在今年610日的村里長、鄉鎮代表選舉中,所有的鄉親們應確實建立「選票換鈔票,鄉親是輸家」及讓賄選者當選是「養老鼠咬布袋」等的正確觀念,政府在每次選舉事前均會大力宣導反賄選,又提供高額獎金鼓勵民眾檢舉賄選,新聞媒體也都全力配合宣傳,使社會大眾都能瞭解到賄選危害公平選舉的嚴重性。

現今搞賄選的候選人都很會保護自己,一旦負責撒錢的「白手套」出事,馬上撇得一清二楚,讓那出事的椿腳去做代罪的羔羊,以致被起訴的被告都是一些候選人的樁腳或抬轎的人。這些人為候選人盡心盡力操盤或抬轎,結果落得自己官司纏身,坐牢是指日可待的事。事情到了如此地步,如果樁腳或抬轎的人想求自保,就得趕快把握時機,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窩裡反」條款來救自己。

在本案例中,若是大明為鐵雄買票賄選案件還沒有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發覺,而大明將伊涉及買票賄選的情節向司法警察或檢察官自首,可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窩裡反」條款。什麼是「自首」呢?依照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自首有下列三個要件:1.行為人自動去警局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自己所犯的罪,2.自首的時間必須是刑事追訴機關還沒有發覺犯罪之前,3.行為人申告後要自動接受裁判。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4項規定「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而犯該條第1項是向有投票權人的行賄罪,也就是買票罪,或者第2項的預備買票罪;只要大明符合自首的要件,就有獲得減輕刑度或免除其刑的寬典機會。

若大明是在偵查中自白,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5項規定「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文中所稱的「偵查中」,指案件還在檢察官手中偵辦而言,如果已經被提起公訴,就沒有這項寬典的適用。所謂的「自白」,是指供出整個犯罪經過而言,大明在偵查中供出伊為候選人鐵雄買票賄選的犯罪行為及提供具體證據,順利將候選人鐵雄揪出來,則大明也是可以依法減刑或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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