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機辦活動來拜票」,算不算賄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 資料點閱次數:1012
「藉機辦活動來拜票」,算不算賄選?
(金門地檢署供稿)
[刊載日期:95年4月19日]
一、案例事實:
大明是金門縣某鎮之現任里長,即將登記競選連任,因本屆該里里長選舉之選情相當激烈,為求能順利當選,乃於選前舉辦老人進香活動,邀請該里有投票權之選民阿幸、阿福、鐵雄等數十人一同參加,活動中並安排於中午在ΟΟ餐廳免費宴請所有參加活動之里民。當天中午十二點半左右,大明開車抵達ΟΟ餐廳,利用眾多里民正在用餐之機會,上台致詞:「各位鄉親,以前感謝鄉親們給我機會,讓我有機會出來為各位鄉親們服務……,明天我就要再去登記參選了,請大家一定要在六月十日選舉當天投票支持我,讓我能再度為各位鄉親們提供最好的服務。」,致完詞後,大明隨即舉杯向在場里民祝福,並於活動結束後分送每位在場里民一個精美茶杯。
請問:以上大明及阿幸、阿福、鐵雄等人之行為,有無觸犯何項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民主政治的可貴,即在於可透過公平的選舉制度,讓一些真正有才學、有理想及有心想要貢獻所學者,有機會出頭來為鄉里服務,而選民也能透過公平的選舉制度,選出可真正代表其意見的民意代表來參與政治。一個公平的選舉制度,首應避免金錢、暴力等不當手段的介入,唯有如此,才能確保每一位選民在參與政治事務的決定過程中,係基於他個人自己完全的自由意志。所以,選舉風氣的好或壞,對於一個國家民主政治的發展跟影響是很重要的,假使讓某些有心人士得以藉金錢賄賂或暴力威脅等方式來操控各項選舉的結果,那麼,這樣的選舉就可能淪為所謂「有錢人的遊戲」或「黑道漂白的工具」,即非全體選民之福了。
在本案例中,大明利用他是現任里長的優勢,以公家資源舉辦活動,邀請該里有投票權之選民參加,活動中並安排免費的餐宴及贈送禮品,再趁機於活動中進行拜票,向參加活動之選民尋求支持,其行為已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構成要件,應成立該條項之投票行賄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至於阿幸、阿福、鐵雄等免費參加活動並收取茶杯之里民,倘於大明拜完票後當場鼓掌或表示支持,則係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而允諾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亦應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投票受賄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