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有這麼好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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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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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有這麼好康嗎?
(金門地檢署供稿)
[刊載日期:95年4月26日]
一、案例事實:
大明、小虎與鐵雄三人是金門縣某學校的同班同學,民國九十五年五月間的選前某天晚上,大明在金城鎮某餐廳,偶遇此次參選某鎮鎮民代表候選人ΟΟΟ的兒子阿幸,阿幸即慫恿大明,如果能出資幫他爸爸向有投票權的同學買票,等大明將來畢業後要找工作時,可免費幫他介紹一份好工作,大明當下心動不已,立即允諾,並於某日下午,在校園的運動場向有投票權的同學小虎與鐵雄暗示一票二千,請投票支持阿幸的爸爸,小虎與鐵雄當場表示同意。選前某日上午,大明又在校園遇到小虎與鐵雄,即趁四周無人時,交付每人各新台幣二千元,小虎與鐵雄隨即於投票當天將票投給阿幸的爸爸,再傳簡訊給大明表示「OK!」。
請問:以上大明及阿幸、小虎、鐵雄等人之行為,有無觸犯何項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由於金門地區民風淳樸,部分民眾較欠缺相關的法律常識,以至於偶會因貪小便宜而受騙或誤觸法網,殊不知「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往往是會讓你付出更可怕的代價的。民眾若要預防受騙或避免誤觸法網,就應謹慎務實,杜絕貪念,才能保護自己,並有效嚇阻習於投機取巧的宵小之輩們繼續禍害社會。而在今年六月舉行的基層選舉中,所有鄉親們仍應確實建立「選票換鈔票,鄉親是輸家」及讓賄選者當選是「養老鼠咬布袋」……等正確觀念,大家一起努力來抓賄選,才能讓真正有賢、有能者出頭,來為鄉親們爭取更好的福利。
在本案例事實中,大明心存憧憬以為幫忙買票後,等學校一畢業,阿幸真的會幫他介紹一份好工作,但萬一阿幸的爸爸這次沒選上,他會信守諾言嗎?況且幾年後的事誰又知道呢?但大明買票的行為,卻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行使投票權之投票行賄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實在是花錢又吃官司,得不償失。阿幸則因教唆大明買票,故成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教唆投票行賄罪,刑責與大明相同。而小虎、鐵雄雖平白無故獲得各二千元的買票錢,但因係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故亦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金。所以,鄉親們對於「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實在應小心謹慎,因為天底下不會常有可以白吃的午餐這種好康的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