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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6【金門日報】地檢署宣導反賄選及法律常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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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宣導反賄選及法律常識

記者莊煥寧/綜合報導

金門高分檢與金門地檢署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金門分會聯合主辦反賄選暨法律常識第3梯次有獎徵答活動,並針對反賄選暨修復式司法相關法律常識進行宣導與說明。

金門地檢署指出,選舉是表彰及實踐民主的基本模式,因此良好的選舉品質可發揮選賢與能並促進民主政治發展的功效,並帶動國家社會更靠近民主法治。台灣地區民主政治的進步,一直為世界各國所讚許,但令人遺憾的是每逢選舉,都會傳出一些金錢、暴力或散播不實言論介入選舉的醜聞,影響了選舉的公正與公平。為了扭轉此種妨害選舉的歪風,每逢選舉時刻,檢察與調查機關,都會成立查察賄選的執行小組,專門查辦此類案件,金門地檢署為了讓鄉親更了解妨害選舉的相關法令,避免鄉親因不熟悉法令或誤解法令而觸法,特別介紹常見的妨害選舉態樣供鄉親參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收賄賂不一定是現金,只要是具有經濟價值,有可能左右投票意向者,仍可能構成賄選,例如高價的電器產品、代為繳納罰單、提供免費機票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若有收賄、行賄等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因此,當選人若因賄選被查獲,檢察官、選舉委員會及同一選區的候選人均可依照本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本署在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共提起4件當選無效之訴,4件均經一審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其中1件並已經二審判決當選無效定讞。

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構成妨害投票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定是為了維護選舉制度中的「住民自治」精神,避免有心人士,利用這樣的方法製造大量的「幽靈人口」妨害選舉的公平性及正確性。

另外,有關修復式司法部分,金門地檢署表示,傳統的刑事司法制度偏重在懲罰,聚焦於犯罪行為人、法律的適用及應給的刑罰。加害人雖然受到國家的制裁,但刑罰本身,有時無法直接彌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與傷痛,因此被害人往往仍然覺得司法不公。而加害人入監服刑後,往往認為自己已受到懲罰,就不在乎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而修復式司法則是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是以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為核心,希望在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

我國修復式司法制度自民國99年9月起由法務部積極推動,並於全國各地檢署辦理,目的是希望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新制度,期透過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對話過程中,讓加害人了解自己的犯行,造成多大的傷痛影響,進而能夠真心向被害人及其家屬道歉懺悔,也讓對方得以療傷止痛,從傷害中走出復原。修復是司法在犯罪事件發生後,進入偵查、審判、執行、觀護或更生保護等階段皆可適用。

修復方案發動,最重要的前提要件是當事人的自願參與,如果有任何一方不願意,就不會開始,過程中也可隨時表示不再繼續下去。有意願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可自行向各地地檢署申請。此外,檢察官、法院、監所、觀護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更生保護會發現有意願的個案,也可轉介到各地檢署。而且修復式司法並不會要求加害人道歉或是被害人原諒,而是強調兩造間關係的修復,藉由程序進行,加害人會真心道歉或被害人選擇原諒,都是自然發生的結果,修復促進者不會強迫加害人道歉或是要被害人原諒。

適用於「修復式司法方案」案件,主要為三年以下徒刑二審定讞的輕罪,例如竊盜、傷害、侵佔、詐欺恐嚇等案件,基本上兒童虐待與無被害者案件並不適用,但其他案件如經評估適宜也可適用。修復程序是由中立的修復促進者來進行,修復促進者通常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相關背景,並接受過完整訓練,促進者在會談前需分別先和加害人、被害人見面、讓雙方做好充分準備、對話時,則扮演讓雙方都能放心說話的主持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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