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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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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103年11月7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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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前於10月29日指揮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與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等單位,查獲第一選區林姓議員候選人(現任)及金城鎮許姓鎮民代表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分別以每票新台幣5000元、3000元之代價透過董姓樁腳向選民大舉買票。

嗣林姓、許姓候選人與董姓樁腳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經金門地院裁定交保候傳,本署檢察官依法提起抗告後,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今(7)日撤銷原裁定,發回金門地院更裁,將由金門地院擇期開庭審理。

因目前已屬金門縣議會開議期間,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現任議員非經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即所謂『保護傘條款』)。故若金門地院審理後,認應羈押林姓議員,依法需事先徵得議會同意。為符法制,本署將於今日下午派員持函前往議會,請議會同意羈押林姓議員。

本署絕對有查辦賄選之決心,各種類型之賄選案件檢察官均會指揮警、調積極偵辦到底,再次呼籲所有候選人、樁腳或選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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